依據食藥署公告的「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這5類食品涵蓋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之食品等,一旦油脂、糖分和鈉的含量超量,對12歲以下兒童的廣告及促銷方式必須從嚴規範。
超量的定義是脂肪熱量為總熱量30%以上、飽和脂肪熱量占總熱量10%以上、鈉含量每份400毫克以上、額外添加糖的熱量占總熱量10%以上。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副組長遲蘭慧補充說明,前述食品的管制又可分為廣告限制和促銷限制。
她說,這些食品的廣告限制是指晚間5時到9時的時段,不能在「兒童頻道」刊播廣告;也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飲食」的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也就是說,這些食品在「兒童頻道」的其他時段可以打廣告,或是把廣告穿插在老三台、新聞台等非兒童頻道。
在促銷限制方面,遲蘭慧說,不得針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進行促銷,因此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或以文字圖像針對兒童的廣告、贈送加購玩具等,明年統統喊停。
遲蘭慧說,新辦法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業者違規者時,衛生機關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條文,裁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民眾若看到相關廣告或活動,建議可播打食安專線「1919」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