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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檢落跑 羅瑩雪:應修法重罪羈押

中央社/ 2015.12.24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前高雄地檢署檢座井天博遭判刑定讞後未如期入監,遭發布通緝。法務部長羅瑩雪說,應先修刑事訴訟法,審判期間重罪羈押防逃,或縮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送卷給檢方執行的空窗期。

井天博(改名為井樹華)在民國98年偵辦藥事法案件,竟收賄收下涉案業者給的幹細胞製劑、馬來西亞礦區開採投資權等不正利益,濫權不追訴涉案人。最高法院11月12日將他判刑11年6月,褫奪公權6年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當天,高雄地檢署對井男啟動防逃專案,指示廉政署協助執行,蒐證長達19天,但都未發現井男行蹤,他的家人也拒絕透露,雄檢後來發布通緝。

羅瑩雪今天受訪表示,檢方在最高法院判刑後,立即實施的防逃(跟監)機制,沒有強制力或搜索權,無法要求或限制當事人行動,當事人可以去參加演唱會、逛賣場,甚至拜訪友人,因此司法人員在監控上有困難,變成「想要逃的人,幾乎沒有逃不了的,沒有逃的,大概都是本來就不想逃」,「現行防逃機制,是成本非常昂貴,效果幾乎沒有」。

羅瑩雪說,防逃機制之前就因為吳健保逃匿案,法務部遭到監察院糾正;但實際上解決方法,應是對刑事訴訟法修法,在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前,由法院做重罪羈押,這方法在世界多國使用,但院方提倡人權而至今未做修法,已沒有兼顧司法正義。

羅瑩雪說,在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後,卷宗還沒送到檢方,檢察官就去執行(發監)有風險,因為如果執行超過,可能要國賠,所以最高法院判刑並送卷宗到檢方手上之間的空窗期,應該要縮短,在法律面及制度面可以來檢討。

她說,兩個方法比較,應該是判決定讞前,法院以重罪羈押效果較好,因為辯論終結後,當事人不用再出庭,到判決宣告之前,還有一段時間,且最高法院較少開庭,導致當事人的行蹤沒人知道,因此在所有制度面未改善情形下,怪罪檢察官防逃不力,是非常不公平的。10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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