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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紡:有關投保中心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判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3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本公司及本公司副董事長侯博明先生(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金訴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04/12/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對本公司副董事長侯博明先生提起民事解任訴訟。4.處理過程: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副董事長侯博明先生董事職務應予解任。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處理上訴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解任侯博明先生之董事職務,深表遺憾。本公司於訴訟程序中多次請求法院調查證據以明事實,但未獲採納,法院未實質調查證據即逕為解任判決,不符合程序正義,更抹煞侯博明先生多年來對本公司及社會之諸多貢獻,本公司實難認同,將依法提起上訴,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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