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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多項條文修正 屏縣府呼籲事業單位遵守相關規範

中央社/ 2015.12.22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222 14:09:02)屏東縣勞工處處長林德輝呼籲事業單位,目前勞動基準法已完成增訂及修正,並有提高罰鍰之情形,分別為:第17條(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第55條(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舊制退休金),罰鍰為30萬至150萬,第30條第5項(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記錄至分鐘為止)105年起罰鍰提高至為9萬至45萬、第56條第2項(雇主未依規定足額提撥舊制退休金),罰鍰為9萬至45萬;另,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業者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善盡照顧勞工責任,勿使勞工權益受損。

勞工處統計自104年1月迄今,實施勞動檢查達979場次,其中事業單位常見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常見違法項目分別為:一、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雇主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未確依實際工資計給,常漏計其他經常性津貼或補助,僅以投保金額或底薪計算。二、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雇主常誤認為雇用勞工人數較少或短期臨時工,即可不需置備出勤紀錄,惟只要有勞雇之事實,皆應置備出勤紀錄,並應詳實記載出、退勤之記錄至分鐘為止。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每日之正常及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四、勞動基準法第36條(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五、勞動基準法第39條(國定假日經勞工同意出勤加班,卻未按規定給予加倍工資。)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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