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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廣電三法 新聞、兒童節目不得置入行銷

NOWnews/ 2015.12.18 00:00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立法院18日三讀修正通過廣電三法部分條文,針對過去無法源依據的商業置入性行銷進行法制化,並納管購物頻道;另也規定新聞及兒童節目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

廣電三法包括《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修法已延宕三年才完成,但這次並未處理涉及各方利益而最具爭議的「無線台必載」、「放寬黨政軍持股」、「頻道分組付費」等議題,留待下屆新民意決定。

此次修法也對相關裁罰標準統一,維持有線電視與衛星電視公平性,將《有廣法》與《衛廣法》裁罰範圍皆訂為20到400萬元。

另外,新法也將「購物頻道」納管,《有廣法》規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播出的購物頻道數,應低於頻道總數10%;修正後的新法也將媒體自律機制法制化,以維護專業倫理。

《衛星廣播電視法》新增條文規定,衛星廣播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節目;但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不過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直接鼓勵購買物品、服務或誇大產品效果,並應在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業者訊息,且不得於新聞、兒童節目中置入。

《廣播電視法》修法內容則 明定,廣播電視節目中,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70%,其中於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50%,以保障本國自製節目與戲劇。

《有廣法》三讀條文明定,為促進有線電視與中華電信MOD及IPTV公平競爭,擴大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規模。最小經營區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不過,既有系統經營業者續於原經營區地區營業者,或相互合併者不在此限。

另外,立法院並通過二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重新討論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並於半年內訂定送立院審查;此外,在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前,依現行NCC函釋維持現狀,待全面數位化後再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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