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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驗光師不得為未滿6歲童驗光

中央商情網/ 2015.12.18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15年12月1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未來需考試及格、領有證書才能當驗光人員,但驗光人員不得為未滿6歲兒童驗光,違者可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緩,並廢止其執業執照。

有鑑於國內學生近視人口逐年攀升,眼鏡驗配需求大且影響健康,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規範驗光人員業務、責任及管理,明定未來須經考試並領有執照,才能擔任驗光人員,且驗光人員執業,應每6年接受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但驗光人員不得為未滿6歲的兒童驗光,而為15歲以下者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違者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並廢止其執業執照。

另外,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15歲以下者第一次驗光,應於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之後,始可配鏡。而驗光人員對於6至15歲者,應與眼科醫師合作,在醫師指導下確保視力健康。

條文也明定驗光人員包含大學驗光、視光系畢業學生所報考的「驗光師」,及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歷的「驗光生」。驗光師可進行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而驗光生僅能就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

另外,曾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歷,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具高中職學歷,或從事驗光業務滿6年以上,並參加經衛福部指定辦理之繼續教育達160小時以上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特種考試將在新法上路後5年內舉辦5次。

而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但顧及已從事驗光業務人員之權益,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並於新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驗光業務,自公布施行日起10年內免罰。另針對已登記營業之具有驗光業務的眼鏡公司也設有落日條款,自公布施行日起10年期滿後翌日起,才會廢止其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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