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菲漁業協定 外交部:可上網查無隱瞞
有學者投書媒體,表示「台菲漁業協定」既如此良善完美,各方稱頌!何以至今尚未全文以示國人?恐衍違法之虞,更添國人疑慮。
外交部發言人王珮玲澄清,依照「條約締結法」第12規定,協定經簽署後,須在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主辦機關應於協定生效後,以適當方式週知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而「台菲關於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已在11月5日完成簽署,雙方並約定在協定簽署後第30日生效。外交部於完成簽署後即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照「條約締結法」第12條規定會銜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12月7日奉行政院同意備查。
王珮玲指出,生效後協定約文已上載於外交部網頁,可供國人隨時上網查閱。此外,外交部並依「條約締結法」第12條規定,正辦理送請立法院查照程序。相關作業均依照「條約締結法」規定程序辦理,並未耽誤,也無刻意隱瞞。
另外,針對學者提到協定是否涉及領土主權與專屬經濟海域範圍,王珮玲說明,先前已多次澄清,這項協定並不涉及漁業海域劃界,僅就兩國專屬經濟海域(EEZ)重疊區域漁業執法合作程序進行規範。
她表示,菲律賓方面雖曾對有關領海基線外之鄰接區執法程序提出其主張,但台灣方面也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3條規定表達不同看法,未來待雙方未來在技術工作小組持續協商解決。
台菲漁業執法協定主要是針對菲律賓在台菲間重疊專屬經濟海域,對台漁船進行執法前,應先提供台灣方面一小時處理時間後,始得執法,並應避免使用武力,有助維護漁民權益。
且因為協定符合「條約締結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內容與法律相同」規定,因此外交部在協定簽署30日內與農委會會銜報請行政院備查。
外交部強調,協定簽署生效後,將有助建立兩國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漁業執法秩序,更可有效降低台菲兩國漁業執法紛爭,避免類似「廣大興28號」漁船案悲劇重演。外交部未來仍將協同農委會漁業署及海巡署續與菲國協商,以加強維護我漁民合法作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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