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符合金融法規相關規定,立法院今天(14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將信用卡、金融卡等電子票證納為電子發票載具;換言之,賦予信用卡、金融卡等電子票證支付工具儲存、讀取統一發票的法源依據。
雖然統一發票是由政府印製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不過,為配合科技發展,新法也明定營業人可以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
為了符合金融法規相關規定,立法院今天(14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將信用卡、金融卡等電子票證納為電子發票載具;換言之,賦予信用卡、金融卡等電子票證支付工具儲存、讀取統一發票的法源依據。
雖然統一發票是由政府印製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不過,為配合科技發展,新法也明定營業人可以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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