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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賦電子發票及載具法源

中央廣播電台/蕭照平 2015.12.14 00:00
財政部雖然在2010年起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但電子發票及其載具沒有相關法令依據,例如消費者以信用卡、轉帳卡、記名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號碼作為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由於卡片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於是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為了符合金融法規相關規定,立法院今天(14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將信用卡、金融卡等電子票證納為電子發票載具;換言之,賦予信用卡、金融卡等電子票證支付工具儲存、讀取統一發票的法源依據。

雖然統一發票是由政府印製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不過,為配合科技發展,新法也明定營業人可以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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