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今天報導,「居住證暫行條例」共23條,以大陸「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為依據,以各地已推出的居住證制度為參考,突出居住證的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
報導說,此條例確立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九項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七項便利。
此條例明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由縣級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