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台電與奇異公司間有關核四計畫之部份履約付款條件協商未果,奇異公司於今(104)年9月根據合約條款向國際商會仲裁院(ICC) 亞洲事務辦公室(香港)提出仲裁申請,台電於12月向ICC提交答辯文件,目前本案正由雙方所推舉之仲裁人共同推舉主任仲裁人中,台電將配合後續仲裁作業。
二、本案仲裁內容主要有關合約之付款金額、時程等條件,並不影響合約工作項目之執行。且由於核四封存作業目前皆由台電依照報原能會核准之封存計畫執行,本仲裁案亦不影響核四封存。
三、另有關台電與美商石威公司之履約爭議,台電說明奇異公司與石威公司在核四計畫中負責的工作範圍不同。奇異公司為核島區之設計及部份設備廠商,石威公司則是非核島區之設計及顧問廠商,台電與兩家公司之合約一案歸一案,互不相干。
訊息來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