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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及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09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49號及104年度重上字第758號2.事實發生日:104/12/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 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197,808,219元,及自 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判決駁回後,兆豐商銀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台灣高等 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449號進行審理中。(2)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共計新臺幣200,000,000元, 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駁回後,兆豐商銀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台灣高等 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758號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兆豐商銀今日已具狀向台灣高等法院撤回上訴及起訴,本公司亦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兆豐商銀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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