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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後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

中央社/ 2015.12.09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209 14:30:27)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另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如屬土地交易損失,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及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的規定。所以出售農地無論有無漲價,應先向鄉(鎮、市)公所或縣政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向本局及所屬分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後,其土地交易所得始免納所得稅。民眾若有任何問題,請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電話:08-7311166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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