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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公會強烈呼籲:法醫須具醫師資格

中央廣播電台/江昭倫 2015.12.07 00:00
立法院院會8日將處理「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容許「未具醫師資格者」執行解剖業務。台灣各醫學會代表7日共同召開記者會,表示法醫需具備醫師資格是世界潮流,台灣怎會背道而馳?他們呼籲立委們支持行政院的修正草案,規範只有醫師並經法醫訓練者才能擔任解剖工作。

立法院「法醫師法」修正案日前初審通過,將來只要是醫療相關人員,受訓4至5年,就可以擔任法醫,並明定自今年12月29日起,除非有重大災難事故,或出現離島、偏遠地區人力不足等情形,醫師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蔡明忠指出,世界法醫標準是必須具備「醫師」資格,此修法若三讀通過,台灣將與中國大陸相同,成為「唯二」允許「未具醫師資格者」擔任法醫工作,他們無法接受。蔡明忠說:『(原音)鑑定結果的工作一定要醫生才能執行,這個先決條件就是在告訴大家世界的潮流,我們堅持的是在這個點上。』

不過,也有專家持不同的看法。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科研究所所長華筱玲認為,「法醫師法」的修法絕對不是要把醫生排除於法醫之外,而是要求醫師必須同時經過「受訓」及「考試」才能取得法醫執照,不是逕自由病理學醫師受訓後擔任即可。華筱玲說:『(原音)我們堅持法醫生必須一定的訓練跟考試才能取得法醫師執照,不是直接由病理科醫師經過訓練、很簡單的不用考試得到法醫師的證照。』

華筱玲強調,法醫的專業和醫師的專業並不相同,必須分流;另外,相驗、解剖與鑑定是一貫的,死因必須綜合判斷,但是過去很多例子都顯示法醫只是單純做鑑定報告,並沒有到現場觀察,這樣的判斷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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