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換狀服務期間,請所有權人配合備妥以下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正本、印章(法人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委託他人時,應另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原重測前土地、建物權利書狀。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另檢附委託書、受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四、重測前權狀若遺失請檢附切結書辦理。
五、所有權人已更名者應另檢附戶籍謄本;建物門牌有變更者,則需另檢附門牌整編證明。
六、若登記簿所列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台端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相同,請另檢附記載與「住址欄」相同住址之戶籍謄本。
倘民眾於上述期間不克返鄉或無法辦理者,亦可至本縣臺西地政事務所(7號櫃檯)辦理換領。民眾若有任何問題或意見歡迎撥打專線(05)6980579轉113分機洽謝小姐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