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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追大統18億 非常上訴遭駁回

中央社/ 2015.12.03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日電)大統長基混油案被法院認定無法宣告沒收公司犯罪所得18億5000萬元,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今天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

為解決這項法律爭議及修補食安犯罪漏洞,法務部提出的刑法修正草案日前已送交立法院,新增追討犯罪所得的對象,及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包含法人、非法人團體,沒收標的則包含犯罪所得變得的物品與利益及孳生利息,以杜絕犯罪誘因。未來立法院若完成修法,可沒入公司的犯罪所得。

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等人在油品中加入低價的棉籽油和銅葉綠素,混充橄欖油及葡萄籽油等油品。智慧財產法院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判處高振利12年徒刑,大統公司併科罰金新台幣3800萬元定讞。

智財法院認定大統長基是法人,不是真人而無犯罪行為能力,無法一併宣告沒收大統長基賣油不法所得18億5000萬元。但最高檢察署認為判決違背法令,認為食管法也有對法人科處罰金的刑罰規定,法人是可成為犯罪行為人,因此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定提起非常上訴。

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同智財法院的看法,依現行法律,由於大統長基是法人,不是真人而無犯罪行為能力,無法對法人沒入,判決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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