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放寬 設置年限由3年延至6年
台中市政府為為加強攤販管理及維持商業秩序,訂定「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今(1)日在市議會法規委員會進行審議。委員會最後修正通過包括將道路型攤販集中區申請數量,由60家以上改為45家以上;新申請案同意書僅應取得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許可設置年限由3年延長至6年,以及許可期限屆滿,再次申請繼續營業者,除非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異議,攤販才需再提出書面同意書。
市府經發局指出,該自治條例的制定,除參考全國其他縣市攤販自治條例制定原則及作法,更納入檢討台中歷年攤販管理經驗及困境,最終以「攤販集中區」模式作為攤販管理的基礎。
此次法規會主要修正內容將道路型攤販集中區申請數量,由60家以上改為45家以上,降低原有申請門檻;新申請案同意書部分,修正為僅應取得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則免取得,可減輕攤販取得同意書之難度;許可設置年限則由3年延長至6年;至於許可期限屆滿,再次申請繼續營業者,除非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異議,攤販才需再提出書面同意書。
未來道路範圍內,既有存在超過45攤以上的大規模攤販區,以及道路範圍外,公共設施保留地、商業區等土地,均可依法提出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市府將籌組審查小組,針對交通、環保、衛生、公安等部分進行嚴格審查;此外,設置地點鄰近住店家同意書、道路範圍內應繳納使用規費等公平正義措施,也均已納入自治條例內予以規範。
經發局長呂曜志表示,「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是重要的民生法令,賦予攤販能申請成立攤販集中區,市府透過審查許可制方式,讓攤販得以納入市府輔導與管理,透過集中設置、統一管理的措施,提升台中攤販素質,改善攤販聚集營業造成週遭環境、衛生、交通等亂象,期許藉此建立國際級觀光攤販市集的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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