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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豐:敘豐104年現金減資換發新股暨上櫃買賣日期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26 00:00
一、依據:本公司104年減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8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30176號函申報生效,並呈奉經濟部104年10月2日經授中字第1043377892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本公司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4年10月13日證櫃審字第1040029198號函核備。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含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38,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385,000,000元。三、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65,450,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6,545,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以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調整資本結構,並將資金退還股東;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四、本次減資比率為17%,每仟股換發830股(即每仟股減少170股)。五、減資後換發之普通股股份總數31,955,000股(含庫藏股93,956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減資後之普通股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319,550,000元。六、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全部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30股(即每仟股減少170股),每股退還新台幣1.7元,減資後未滿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自行拼湊整股之登記,放棄併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按面額計算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戶轉劃撥費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七、新股票換發及上興櫃日期訂為民國104年12月1日。八、自新股票上興櫃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九、本次減資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十、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04年12月1日。十一、減資換發股票手續及地點:(一)減資換發股票手續:1.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及原留印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換發後,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2.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相關證明檔案、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及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辦理過戶換票並予後,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3.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舊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若有畸零股款移作劃撥費用)。(二)減資換發股票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九十七號地下二樓電話:(○二)二七○二三九九九十二、本次現金減資換發新股作業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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