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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車主或身心障礙者任何一方之戶籍再次遷出者,將不再發函輔導逕自再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

中央社/ 2015.11.25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125 10:21:3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日前接到一位王生先來電詢問:身障者因就學需要,暫時遷出戶籍,不到1個月就馬上遷回,為何註銷我車子的免稅資格。

該分局指出:供身障者使用並經核准免稅車輛,如因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車主與身障者戶籍不一致者,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基於愛心辦稅,該分局會發文通知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原申請免稅地址,逾期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如實際上車主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於期限內將戶籍遷回者,可檢具相關證明向該分局申請繼續免稅。但如經通知後戶籍遷回又再遷出者,被查獲後,不再發函輔導,逕自其再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

本案免稅車輛車主王先生因先前曾將戶籍遷出過1次,經該分局通知後1個內將戶籍遷回,如今身心障礙者戶籍又再次遷出,雖不到1個月又遷回,仍應依規定逕自再遷出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上開使用牌照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洽詢。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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