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衛生所離職員工向媒體投訴,今年3月間男職員在電梯內對女護士搶吻摟抱,護士驚慌奪門而出,由於是上班時間,所以員工都嚇一跳。
當時有員工要報警,但立即被衛生所內長官禁止,並且以考績「曉以大義」,讓2當事人達成和解。
離職員工說,蘭嶼衛生所主任鄭麗妹要求不得對外說,加上台東縣政府衛生局未做出處置,引起內部職員不滿,他才出面檢舉,希望杜絕辦公室性騷擾。
台東縣衛生局副局長張鶯英表示,衛生局已獲悉消息,但是衛生所回報,雙方已達成和解。
不過,台東縣政府人事處表示,雙方和解是針對刑事部分,行政處分部分,蘭嶼衛生所和台東縣衛生局接獲檢舉,或是獲悉後還是必須主動調查,並且調查主任是否失職。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