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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動及放養龍蝦 違反具結先行放行規定將挨罰

台灣好新聞/ 2015.11.21 00:00
記者葉志成/桃園報導

桃園市衛生局104年11月19日查緝海關輸入食品業務,發現驊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18日自加拿大輸入「波斯頓龍蝦(蟹祖)」45箱(總計612.35公斤),雖該公司已具結先行放行至「桃園市蘆竹區中華街32號」,但業者尚未獲得輸入許可,不僅擅自將案內產品移動至「桃園市蘆竹區中華街11號」,而且將龍蝦拆箱全數放養至蓄水池中。此種行徑,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規定:「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惟未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不得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違法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3款之規定:「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並於1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1倍至20倍之罰鍰。」,全案已移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後續處辦。

桃園市衛生局表示,業者擅自將產品移出具結地點即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第2項,另外,因為同法規定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目前因食藥署在海關具結放行時僅有封裝拍照存證,縱使業者聲稱可將龍蝦撈出還原裝箱並秤重證明,因已開箱復養,亦無法證實是否為具結時的「波斯頓龍蝦(蟹祖)」,因此依法判定為不合格。有關「具結先行放行業務」權責主管單位係屬食品藥物管理署,由食藥署在海關具結先行放行並執行抽驗後,貨物任由業者自行運送至具結地點,再委託地方衛生局至該地點代為查核,由於衛生局憑衛生福利部食品查驗系統自動送出「訊息通知單」的文字及封裝照片,一旦業者自行放養水池,根本無從判定業者是否調換貨物或資料造假,因此要求業者維持入境時原貌是唯一的基本要求。

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進口活體生物的要求如下:「報驗義務人進口活體生物,因需將產品放置於適當環境條件之水池復養者,應作成相關紀錄並負安全維護及保管之責,若有合理減損,亦不得『擅自處理、丟棄』,應妥善貯存備查,如取得許可通知前擅自移動、啟用、販賣,即屬違反前述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沒收保證金,並1年內暫停受理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處販賣價格1倍至20倍罰鍰。」

桃園市衛生局建議應訂定具結先行放行統一性監測措施,例如應在具結申請表上載明如有活體生物應備有24小時監控錄影以供備查;另外也多有專家或業者要求我國應在管制區內設置具結先行貨物的集中場所,包括冷凍冷藏貨櫃,直接待檢驗合格後再通關放行,不但可活用邊境貨櫃,更可避免監管斷層。桃園市衛生局呼籲,全民應正視進口食品邊境管理議題,健全先行放行的防弊機制,才能確保輸入食品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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