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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菲漁業執法協定 外交部:保障台灣漁民

中央廣播電台/王照坤 2015.11.19 00:00
台灣與菲律賓已於日前簽署「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外交部認為,協定相關措施可有效降低兩國在雙方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的漁業糾紛,保障台灣漁民合法捕魚權益。針對未能達成共識的12海浬至24海浬「鄰接區」的執法問題,外交部則表示,政府的護漁作為仍會維持現狀,但希望能在明年1月的工作小組會議,進一步與菲方達成共識。

外交部長林永樂19日下午舉行臨時記者會,宣布台、菲已於11月5日在台北簽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建立迅速釋放機制」這3項已在執行的共識納入規範;同一天召開的台菲「第一次技術工作小組」會議,並已具體確認「1小時前通報機制」與「3日內迅速釋放機制」的執行細節。

林永樂指出,協定生效後,雙方執法時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的武力;在專屬經濟海域的重疊區域內,雙方執法前的1個小時,應先通報彼此的漁政、海巡機關與駐外館處;如果漁船確定違法而遭到逮捕,該漁船應在提出適當保證書或其他擔保、或支付符合逮捕方法律的罰鍰後,於3日內釋放。

針對12海浬至24海浬「鄰接區」的漁船作業與執法問題,林永樂表示,雙方雖有討論,但此事牽涉菲國國內法律,這次並未達成共識,林永樂說:『(原音)我們認為菲律賓這樣的做法,事實上並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精神,菲律賓方面,他們有他們法令的規定,我們這邊也有一些護漁的措施,這部分需要進一步協商,我們希望在下一次技術工作小組會議,能獲得若干共識。』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申佩璜進一步解釋,在重疊的經濟海域區域,台灣漁船若在那裡作業,菲律賓公務船會提前1小時通知漁船離開。但如果重疊經濟海域牽涉到菲律賓12海浬至24海浬的「鄰接區」,菲律賓則堅持立刻逮捕台灣漁船,但我方同樣堅持在「鄰接區」護漁,這樣的做法其實跟現在一樣,但我方希望這種維持現狀的情況,能在預定明年1月舉行的第二次技術工作小組會議上獲得解決。

2013年5月「廣大興28號」漁船船員遭菲律賓公務人員射殺之後,台、菲達成「避免使用武力及暴力」、「建立緊急通報機制」以及「迅速釋放機制」等3項海上執法共識,這次簽署的協定主要是落實這3項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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