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表示,柳姓校長於民國97年間,指示楊姓主任、高姓組長、賴姓組長、巴姓主任、洪姓老師等人,收集發票,浮報和開發假收據,詐領校務資金。
另外,柳姓校長又指示楊姓主任等人,浮報活動經費,將剩餘款挪做柳姓校長的私房錢,作為公關、餐敘、購買禮物,或是做為私人花用,總計詐得新台幣56萬餘元。
檢調偵辦時,柳姓校長坦承將「建設基金」和活動「剩餘款」用於私人用途,但未指示楊等人以不實單據浮報,這是楊等人的私人行為,和他無關。
不過,楊等人供稱是依柳姓校長的指示,以不實單據浮報,詐領「建設基金」。
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將柳姓校長和5名學校主任、組長,以及提供收據的牛姓4名廠商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