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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景觀法 保護重要景觀資產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2015.11.18 00:00
為妥善規劃與保護重要景觀資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8日)初審通過「景觀法」,建立國家級的景觀政策綱領、地方級的景觀綱要計畫、景觀改善計畫、景觀計畫等層次的管理架構,中央主管機關擬定的國家景觀政策綱領應每5年至少通盤檢討1次,併同公布國家景觀白皮書。不過,朝野對於損害補償、獎勵民間參與等條文還有歧見,因此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為保護自然與人文景觀、改善城鄉風貌、塑造優質生活環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景觀法」,明定景觀包括自然生態景觀、人為環境景觀與生活文化景觀,並建立國家景觀政策綱領、景觀綱要計畫、景觀改善計畫、景觀計畫等層次的管理架構;不過,為避免將重要景觀的開發交由「景觀師」把關,法條也明定本法適用於一般景觀事務,但建築法及建築師法所稱的建築物、實質環境及技師法所定的各科執業範圍不適用。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明定國家景觀政策綱領應報行政院核定,且每5年至少通盤檢討1次,併同公布國家景觀白皮書。中央主管機關於緊急或必要時,得逕行劃定或變更重要景觀地區;為規劃、施工與管理景觀事務之需要,也得籌組或徵選景觀總顧問、提供諮詢。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邱文彥說:『(原音)分為國家的景觀的綱領,這是最高層級的景觀的指導綱領,接下來,縣市的景觀綱要計畫就是每個縣市在轄區內做個總體規劃,再來就是景觀計畫,當然這中間最重要的就是劃設一個景觀地區。』

另外,初審條文也明定為辦理景觀保護、維護改善等相關業務,得設置管理維護基金;若違反景觀計畫中的管制事項,主管機關限期卻未改善者,得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至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因不合景觀規定而變更使用所受的損害補償、以及獎勵民間參與等條文,因朝野還有歧見,因此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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