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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銀行:公告本公司決議第15次買回公司股份之相關資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17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17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222,500,298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11/18~104/11/30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22.00~30.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25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0,00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第12次買回五百萬股,尚未轉讓員工。2.第13次買回一千萬股,尚未辦理註銷。3.第14次買回一千五百萬股,尚未辦理註銷。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9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及公司全體股東權益,故未能全數執行完畢。第10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市價大於買回區間價格,故未能全數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為激勵、提升本行員工向心力及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三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五次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如說明,呈請公決。說明:(一)本行為凝聚同仁對公司向心力並維護公司形象及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第十五次執行庫藏股制度買回公司股份。(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應申報事項相關資料如后: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 15,222,500 仟元(104年9月30日財務報告中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減已決議分派之盈餘減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4.預定買回股份之數量:15,000,000股(轉讓股份予員工3,000,000股,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12,000,000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25%。   5.買回股份之期間:董事會通過起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起二個月內執行完畢。(轉讓予員工104年11月18日~104年11月30日,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104年12月1日~105年1月15日,合計兩個月)。   6.買回之區間價格:預估新台幣22元至30元間。(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本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擬依據附件一p.3經十二屆第十九次董事會修訂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9.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附件二p.4)。   10.會計師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七條規定公司買回股份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請准予委任董事長決定辦理之券商。(四)前揭事項若蒙核可,擬依規定於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公告及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 一 條:本行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行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辦法。本行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 四 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行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 五 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服務年資或薪級、員工貢獻度等標準由董事會訂定之。第 六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行股份。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事項,始得辦理。第七條之一:刪除第 八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 九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第 十 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第十一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二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104年11月17日第十三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0股(轉讓股份予員工3,000,000股,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12,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2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0.9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第十三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京城銀行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依上下限計算,對京城銀行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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