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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原民部落經核定者為公法人

中央社/ 2015.11.1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2條之1與增訂第20條之1條文草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鍾興華列席說明。

提案增訂條文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鄭天財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原住民族部落為各族傳統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中心之基礎,而部落又以部落傳統領袖為部落中心,但政府卻未將部落納入地方自治制度內,加上經濟及社會型態轉變等多項因素影響,導致部落組織及部落傳統領袖地位受嚴重衝擊。

鄭天財表示,原住民基本法中已明訂部落得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以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及智慧創作收入,但卻未就部落之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予以規範,應立法予以補正。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本條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但增訂第20條之1部分,因涉及原住民保留地之經營、管理、開發、保育,以及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取得、移轉等問題,朝野立委抱持不同意見,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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