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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於104年11月14日前撤回本公司已向仲裁協會提付仲裁聲請之案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12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4/11/12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有關本公司應於「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 (以下簡稱「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生效日起15日內,撤回該 協議書生效前已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之全部案件(即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所提「921大地震等9項不可抗力、除外情事及情事變更」(104年仲聲和字第  011號)、「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因有預估運量與實際運量間差異」 (104年仲聲孝字第010號)及「請求給付法定優待票差額補貼」(104年仲聲愛字 第012號)等三件仲裁案),且就該等案件日後不再向交通部提出任何主張或 請求乙節,除於該協議書第六條明文約定外,並前經本公司104年9月10日股東 臨時會決議通過在案。(2)鑒於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業於104年10月30日生效,案經本公司 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討論後,決議將依該協議書第六條規定及本公司104年股東 臨時會之決議內容,於104年11月14日前(即該協議書生效日起15日內)撤回前揭 三件仲裁案。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董事會前述決議內容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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