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納稅義務人已申報惟未繳納應自繳稅款,嗣經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本稅,因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法定要件已成就,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應於繳款書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是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加徵滯納金之行政處分不服,應注意個別情形之復查期間,否則,逾期申請復查,稽徵機關將以程序不合駁回。
至納稅義務人已申報惟未繳納應自繳稅款,嗣經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本稅,因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法定要件已成就,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應於繳款書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是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加徵滯納金之行政處分不服,應注意個別情形之復查期間,否則,逾期申請復查,稽徵機關將以程序不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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