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要挨罰 新北市稅捐處籲繳清再上路
匯流新聞網/唐 有為
13 小時前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唐有為/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貼心提醒,車主如欲使用車輛,請務必確認有無逾期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若有欠稅情況,請先繳清再使用公共道路或停放,避免經查獲被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納保官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交通工具逾期未完稅,於滯納期滿後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補稅外,將面臨違章罰鍰,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自身稅務狀況。
使用牌照稅開徵期為自用車輛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期,上期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為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如未於期限內完成繳納,每逾3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達10%。
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稅務機關將移送強制執行。車主若在欠稅期間將車輛駛入公共道路或進行路邊停車並被查獲,除了必須繳納本稅,還會面臨裁處違章罰鍰。為守護自身權益,請務必於期限內繳清稅款,以免受罰導致荷包大失血
照片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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