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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翔實業:代大陸子公司揚明實業(浙江)有限公司公告與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資產徵收協議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09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昌盛路南側、興平三路東側的183.59畝工業用地及該土地內的地上地下所有建築物、構築物等。2.事實發生日:104/11/6~104/11/6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徵收土地使用權面積183.59畝(折合37,023.99坪),房屋建築物面積70,037.84平方米(折合 21,186.45坪)(2)徵收補償項目計有土地使用權回收補償、廠房回收補償、設備設施及綠化等資產補償三大項目,交易總金額(總補償費)為人民幣123,694仟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與平湖經濟開發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補償金扣除徵收標的物帳面淨值後之利益約人民幣7仟萬元,惟配合徵收將衍生拆遷、人員安置及稅捐等費用需待後續評估,預計處分利益將於相關收支確認後提供。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簽約後30天內,由平湖經濟開發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補償款計人民幣34,300仟元。(2)土地掛牌成交後30天內,由平湖經濟開發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補償款計人民幣57,170仟元,同時另由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支付土地補償款計人民幣9,347仟元;合計共支付人民幣66,517仟元。(3)揚明實業(浙江)有限公司辦理廠區騰空手續、並經過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平湖經濟開發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確認合格後30天內,由平湖經濟開發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補償款計人民幣22,877仟元。(4)預計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整體廠房騰空移交手續。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配合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工業用地二次改造開發計劃徵收回購。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主係配合當地主管機關(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工業用地二次改造開發計劃之徵收回購。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配合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工業用地二次改造開發計劃之徵收回購。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1.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2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6.其他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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