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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僑:本公司向關係人(庭安國際)取得不動產,本案為資產交換案(兩件取得與處份並存,不得分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07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彰化縣線西鄉富貴段33,34,35,44,45等5筆地號及26,37,83等3筆建號。2.事實發生日:104/11/6~104/11/6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交易數量:土地面積26,526.69平方公尺,約8,024.32坪; 建物面積18,809.81平方公尺,約5,689.97坪;(2)交易總價為新台幣405,89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庭安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本公司董事長配偶。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為活化公司資產並降低成本,以提升獲利(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非本公司關係人(3)前次移轉價格:已逾五年以上不適用(4)前次取得日期:97年5月~98年8月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公司尚應給付庭安國際差額價金95,673,000元整,其付款方式如下:(一)、第一期款9,000,000元整應於本買賣契約經本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叁日內支付之。 (二)、第二期款38,000,000元整應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申報等手續備齊所需文件及用印同時支付之。(三)、第三期款38,000,000元整應於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單核發後七日內完納該稅同時支付之。(四)、第四期款(即尾款)10,673,000元整應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七日內支付之。(五)、本處份案(資產交換),須待104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通過後生效。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1)交易之決定方式:議價;(2)價格決定之參考: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報告;(3)決策單位:董事會。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1)專業估價機構名稱: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2)估價金額:新台幣405,890,000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1)陳仲政(2)許信強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A.(100)中市地估字第000018號B.(101)中市地估字第000023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為活化公司資產並降低成本,以提升獲利。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1.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2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是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405,890,000元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6.其他敘明事項:本處份(資產交換)案,須待104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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