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王嫌肇事後倒車約30公尺後,遭蔡女於車上拉啟手煞車停住,蔡女向王嫌高喊:你想怎麼樣?後因王嫌再有對前車衝撞之動作,蔡女隨即下車趴上王嫌之引擎蓋,抓住雨刷欲阻止,求王嫌不要再這樣,惟不被理會,仍直接高速向前行駛後緊急煞車,以致蔡女彈飛撞及車號****-DE號自小客車後跌落地面,再於倒車過程中撞擊停於路邊之車號****-EG號自小客車,最後警方將王嫌與蔡女送上救護車,於(5)日晚間23時5分送抵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就醫。
本案初步了解擔任保全業之王嫌,前於104年10月18日曾因懷疑蔡女與其他男子有交往曖昧關係,致發生嚴重爭執並持有改造槍枝於屋內開槍洩恨,本分局業將王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本次王嫌再以同樣事由與蔡女發生嚴重爭吵,且同日清晨已服用大量抗憂鬱藥物,致造成情緒失控釀禍。本案本分局業依刑法公共危險、毀損及殺人未遂罪等,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