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的議員及議長賄選案,議長賄選案部分在今年4月已經被起訴,但6日又簽結,南檢指出,雖然是同一個賄選案,但是是因為不同行為做出的處分,南檢指出,賄選分為行求、期約、交付、收受四個階段,李全教是有明確證據顯示,向議員行求支持他擔任議長,因此就此提起公訴,但因清查過往來資金,發現沒有交付行為,所以就交付部分簽結,兩者並沒有衝突。
台南地檢署不起訴書指出,李全教除經臺南地檢署提起公訴之104年度選偵字第8號起訴書所載之行求賄選之犯罪事實外,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李全教等人另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述起訴部分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予以簽結。
臺南地檢署偵辦偵辦李全教、葉枝成等人涉及臺南市第二屆市議員選舉賄選案件,檢察官業已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一、李全教之競選總幹事黃O清雖有交付30萬元予李O華作為賄選之用,惟此僅能證明黃O清、李O華有共同賄選之事實,尚無積極證據證明李全教、葉枝成2人有提供資金或參與賄選謀議之行為。
二、經傳喚李O華賄選案件之涉案選民11人,均證稱賄款係李O華、康O良交付,與李全教、葉枝成2人無涉。
三、經傳喚相關賄選案件證人李O華、康O良二人均證稱該筆賄選款項係非來自李全教、葉枝成2人。
四、本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詳為調查後,認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李全教、葉枝成2人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投票行賄罪嫌,故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