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11/042.公司名稱: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自105年4月1日起改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股務作業自105年4月1日起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凡本公司股東自上開日期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或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以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駕臨或郵寄台北市100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電話:(02)6636-5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