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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旺: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定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04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04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1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0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符合服務條件及績效條件如后:(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起屆滿一年仍在職者:(a)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指標:【符合服務條件之前一期績效考核優等(含)以上】(b)可既得股數比例:【35%】(2).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起屆滿二年仍在職者:(a)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指標:【符合服務條件之前一期績效考核優等(含)以上】(b)可既得股數比例:【35%】(3).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起屆滿三年仍在職者:(a)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指標:【符合服務條件之前一期績效考核優等(含)以上】(b)可既得股數比例:【30% 】屬於本指標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若認購對象於既得時點未在職時,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無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停職、免職及資遣):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原因致本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關係終止者,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3).退休: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4).留職停薪及育嬰假: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或育嬰假始日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5).一般死亡:除本條第(四)項第6款所述之職業災害死亡外之其他死亡均視為一般死亡。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按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由其繼承人完成法定之必要繼承程序並依照法令或相關規定申請繼承原認股人之股份。(7).調職:如員工請調或經本公司指派轉任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8).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按原始認購價格收買並予以註銷,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9).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有權向員工按原始認購價格收買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5.員工之資格條件: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之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購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如有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本公司104年10月14日之收盤價新台幣33元及預估之已發行 股數數額共計209,576,750股計,設算每股可能費用化金額約新台幣23元,暫估發行費用化金額合計新台幣23,000,000元,以預估既得期間3年估算,104費用化金額新台幣3,593,750元,105年費用化金額新台幣12,362,500元,106年費用化金額新台幣5,318,750元,107年費用化金額新台幣1,725,000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48%,預估可能費用化對每股盈餘稀釋為104年新台幣0.017元,105年新台幣0.059元,106年新台幣0.025元,107年新台幣0.008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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