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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爭議多 金管會擬再祭5措施 管控衍生性金融商品

NOWnews/ 2015.11.03 00:00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為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管理,金管會3日邀集中央銀行、銀行公會、聯徵中心及13家銀行業者共同研商強化管理措施,並達5大結論,包括提高專業法人客戶條件門檻,由現行總資產新台幣5千萬提高至1億元,且銀行不得與屬自然人的專業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規範匯率類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契約期限不得超過1年,調降非避險個別交易損失上限為平均單期名目本金的3.6倍,並研議規範期初保證金與追繳保證金最低標準。

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管理,金管會在去(103)年6月針對客戶購買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商品爭議,祭出7大監管措施,包括一、強化新種商品審查程序,銀行應組成商品審查小組,初次銷售前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二、強化額度核給原則,切實衡量客戶外幣營收、交易經驗及外幣投資需求,並控管客戶風險集中度。

三、銷售控管及產品設計規範,如設定停損機制及提供中譯本的交易契約。四、風險充分揭露,銀行應明確告知客戶承作交易相關事項,並錄音保存相關紀錄。五、 建立聯徵中心查詢機制。六、健全酬金考核制度:避免業務人員之薪酬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業績配額連結。七、 強化申報報表,分3階段強化櫃買中心TR資料庫申報格式,以符監理需求。

不過,受到人民幣波動影響,近期市場再度傳出TRF銷售糾紛,銀行局認為,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在風險控管、商品交易條件及商品銷售管理等方面可再進一步強化,10月22日邀集13家銀行進行意見交換與溝通,業者認同相關措施有必要調整並建立一致性規範,3日再邀集央行、銀行公會、聯徵中心及13家銀行業者共同研商強化管理措施,並作出5點具體結論,但全案仍須提報金管會討論後確定。

其中,在提高專業法人客戶資格條件部分,銀行局指出,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形態發展迅速,商品條件設計複雜度增加,客戶面臨交易損益變動風險提高。為因應市場與商品發展及專業法人客戶對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投資需求,有必要提高客戶風險承擔能力,因此,對專業法人客戶條件門檻予以調高,由現行總資產新台幣5千萬提高為新台幣1億元,且銀行不得與屬自然人之專業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銀行局也認為,由於匯率市場波動大,加以國際經濟、金融局勢動盪,客戶如承作超過1年的匯率選擇權類別複雜型高風險商品,所承擔的風險過高,因此,對匯率類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契約期限予以限制,不得超過1年,個別交易損失上限則由現行平均單期名目本金6倍降至3.6倍,而以上兩項措施年底前可上路。

同時,現行銀行與客戶辦理非避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規定建立保證金機制,只是各銀行辦理方式不一。為強化銀行風險管理、避免客戶過度使用交易額度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研議規範期初保證金與追繳保證金最低標準,針對期初保證金及追繳保證金機制,銀行局將邀集銀行業者共同研議,預定於2個月內研議完成。

此外,也將強化聯徵中心查詢機制及訂定客戶交易總額度控管制度。與會業者一致表示,在103年12月25日啟用的聯徵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料庫,有助於業者控管客戶信用風險,為利銀行業者對於客戶交易額度的整體評估、審核與控管,針對銀行應增加報送聯徵中心之資料內容及訂定客戶交易總額度控管機制,後續將由銀行局邀集聯徵中心及銀行公會共同研議,預定於2個月內研議完成。

在加強商品資訊揭露部分,對於現行銀行與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銀行局強調,應依規定向客戶提供產品說明書與風險預告書,而為利客戶評估與掌握商品風險及了解相關費用資訊,針對銀行應提供商品損益情境分析、提前終止交易的費用收取方式及定期提供交易部位市價評估資訊等資訊揭露,請銀行公會於2個月內制定規範,以利銀行業者遵循。

至於是否應修正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評估方式,強化銀行的資本計提及損失估計的計算,這部分由銀行局邀請銀行公會共同研議,而是否應修訂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非避險交易的風險集中度控管規範,銀行局責成銀行公會邀集銀行業者共同研議討論必要性及可行性,於2個月內研議完成。

銀行局也要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確實瞭解客戶、審慎核給客戶額度,確認商品與客戶承擔風險能力可適切配適,金融機構經營者更應確實監督落實銀行商品銷售政策及風險管理制度,強化公司治理,俾使銀行業務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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