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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集團成員 李崇禧一審判12年

中央社/ 2015.11.03 00:00
(中央社台北3日電)中國大陸四川省政協前主席李崇禧受賄案,法院今天一審宣判。由於坦白和認罪,從輕判處李崇禧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李崇禧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李崇禧被視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前常委周永康的「四川系」舊部屬。

人民日報客戶端報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公開宣判李崇禧受賄案,認定李崇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同時,追繳李崇禧受賄財物,沒收作案工具錄音筆一支,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崇禧於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利用擔任中共四川省委副書記,省紀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成都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四川園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權、當選省政協常委、催要工程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李崇禧直接或透過妻李明玉(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070.34773萬元、美金5萬元(共計約新台幣5550萬元)。

南昌市中院審理認為,李崇禧到案後能夠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

報導指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李崇禧的親屬,以及各界民眾共計60多人參加旁聽。

同屬周永康集團的大陸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前主任蔣潔敏和中共四川省委前副書記李春城案已於10月一審宣判,兩人分別被判處16年、13年有期徒刑,且都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兩人也都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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