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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30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0/30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依證交法第43-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第 0910003455號函相關規定辦理;應募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目前已初步 洽定應募人將為紫光集團有限公司對其具有實質控制力之公司,待擇定應募 人身份(擇定應募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由 其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必要許可後始得繳款為之。若該應募人放棄認 購時,則授權董事會依前述規定洽其他應募人為之。 (2)紫光集團前十大股東皆非本公司之關係人。 (3)應募人的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本次選定應募人之目的係為引進策略性投資,透過策略性投資人可提高本公 司之獲利,鞏固本公司於中國大陸半導體產業供應鏈之地位,有其必要性。 紫光集團於中國大陸半導體產業供應鏈佔重要之地位,藉由其集團內半導體 產業之公司,預計可達穩定本公司客源、垂直整合、共同開發市場並提升封 裝及測試技術之效益,將有助於本公司降低成本並增進產能效率,促進本公 司營運穩定發展,保障員工及股東之權益。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59,715,545股之普通股5.得私募額度:於不超過259,715,545股普通股之額度內,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案之價格訂定以每股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訂定之。 (2)參考價格以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 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3)本次私募價格暫定為每股新台幣75元,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 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4)本次私募案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考上述參考價格,再加上考 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尚不致影響股東權益, 且經取具價格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其訂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案之資金用途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並供公司其他未 來長期發展所需。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 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之長 期合作關係,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俾增加資金來源之彈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於交付日後三年內,其轉讓依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本次私募股票擬授權董事會,於交付滿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 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案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實際定價日、 股數、發行條件、私募金額、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 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得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 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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