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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之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29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0/29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481,168,574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10/30~104/12/29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12.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08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一、案由: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依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提請審議。 說明:(一)、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 辦理。有關擬買回公司股份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買回股份。 2.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執行期間自104年10月30日至104年12月29日 止,買回股數為10,000仟股。 3.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6元至12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 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公司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六項規定,公司之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 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本公司股票。 (三)、本次買回計畫若經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有未盡事宜時,授權董事長依規 定辦理。 (四)、檢附買回公司股份,不影響本公司資本維持聲明書。 (五)、以上提請決議。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不適用。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3.0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4.4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具合理性與適法性,且對公司財務與股東權益之影響有限,故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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