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泥:本公司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第三審事件,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0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院名稱:最高法院。相關文書案號:最高等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2.事實發生日:104/10/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取得高雄市半屏山礦業權,而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簽訂國有礦業用地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賃)。嗣本公司之礦業權於民國86年間終止,系爭租賃關係亦於86年7 月間租期屆滿而消滅,本公司除應依約將礦區土地回復原狀外,另依礦業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亦應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復整及防災措施。為此,本公司曾於87年間提出半屏山舊礦區善後處理水土保持計畫,並經高雄市政府核定在案。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認為本公司於進行礦區沉砂滯洪池之整復工程時,其上應在而不在之石灰石礦,認遭本公司運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認受有損害,為此於99年2月10日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上開訴訟案件經最高等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裁定駁回上訴定讞。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估算,有關不當得利應給付之金額,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3073萬0895元,利息略估約新台幣883萬5132元,訴訟費用則須待法院裁定後方可明確。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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