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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資料對外開放之說明

大成報/ 2015.10.23 00:00
【本報訊】目前高公局對外提供之ETC資料,均不含個人資料,任何人均無從自開放資料判別車輛之車號、所有人等個人資料。為確保間接識別個資疑慮,高公局進一步將ETC資料去識別化後提供外界下載使用,讓交通資料的使用發揮更大的價值,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亦符合個資法增進公共利益之開放要件。

依高公局組織條例規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及通行車輛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事項,均為高公局法定職權,為推動電子收費政策,高公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BOT招商,且於招商文件投標須知第五章特別規範得標廠商有通行費收取與交通管理資料交付之責任,故遠通電收公司係受高公局合法委託辦理通行費之收取及催繳等業務之廠商。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之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高公局依組織條例之執掌事項委託遠通電收公司執行電子收費業務,而代高公局向民眾蒐集、處理或利用相關資料,符合前開規定。另依法務部97年10月29日法律字第0970033803號書函函釋,遠通電收公司於執行電子收費相關業務時,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公權力主體之身分,其員工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具有準公務員之身分,故在處理相關收費業務時,與高公局同受相關法制之約束與規範,其資料蒐集與高公局自行蒐集無異。

再依個資法第16條之但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1.法律明文規定。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高公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開放使用ETC交通資料除符合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外,交通資料蒐集研究及運用亦能運用於大眾運輸規劃或即時交通資訊提供,確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於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高公局說明:開放資訊應是世界潮流與趨勢,高公局基於交通資訊共享及增進公共利益目的,將ETC資料去識別化後提供外界下載使用,讓交通資料的使用發揮更大的價值,均經各主管機關函釋肯認已無個資識別疑慮,高公局為政府行政機關,一切均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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