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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案二審無罪 雄檢上訴討公道

中央商情網/ 2015.10.20 00:00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2015年10月20日電)日月光被控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二審改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高雄高分檢日前將日月光K7廠廠長蘇炳碩等4名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要討回公道。

同案獲判無罪的被告何登陽因罪證不足,及日月光罰金遭撤銷部分因已定讞,則無法再上訴。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被控排放有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高雄地院去年10月依廢棄物清理法判K7廠廠長蘇炳碩等4人分別處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都緩刑,另名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日月光公司也被裁罰新台幣300萬元。

雄檢不服被告輕判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日前改判5名被告全部無罪,日月光公司也免罰。無罪理由是,一審適用法條錯誤,日月光排放廢水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但案發時水污法對排毒廢水並無罰則,因此判無罪,一審判日月光的新台幣300萬元罰金也被撤銷。

高雄高分檢10月7日收到二審判決書後,參酌雄檢上訴的建議,趕在法定收判10天內上訴期限,於15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長達13頁的上訴書強調,二審法官光憑行政機關釋函案例,對法條斷章取義,未盡法官調查職責,令人難以信服。

不過,一審獲判無罪的工程師何登陽因罪證不足,未再被上訴,另日月光一審被判罰金300萬元部分也因二審已定讞,不得上訴。

檢方認為,只要是事業機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物質,不管是強酸、強鹼或含有環保署認定有害的重金屬,都是有害事業廢棄物,與排放方式、固體或液體無關,而應以性質決定,半導體廠排放含有高濃度重金屬或強酸的廢液,若以水管排放或只因為不是污泥,就不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令人難服。

檢方表示,10幾年前環保署函釋各縣市環保局是為方便稽核,從管線排放出去的才適用水污法,若用桶子或槽車運送的廢水,屬廢棄物清理法,但行政機關如此區分只是方便業務劃分管理,不代表法律審判也得受行政機關內部權責劃分拘束,法院應依法獨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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