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對本公司人員之起訴處分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0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江義福、郭慧娟、李良章、潘世遠、吳俊奇、王景洽、楊瑞成、葉月桃。法院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偵字第13032號、15385號、15387號、17972號、18633號、24054號、24055號、104年軍偵字第042號。2.事實發生日:104/10/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中地檢署就違反證券交易法案,對本公司人員江義福、郭慧娟、李良章、潘世遠、吳俊奇、王景洽、楊瑞成、葉月桃等人諭知起訴。4.處理過程:起訴部分已進入司法審判程序,當事人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