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千娜怒告《世紀血案》詐欺!北檢偵結製作方不起訴

創新聞/創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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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聞記者 陳雅琪/台北報導】電影《世紀血案》改編自台灣重大歷史案件「林宅血案」,因拍攝過程涉及是否取得當事人及家屬授權等問題,引發一連串爭議。演員李千娜先前認為劇組在簽約前曾讓她誤以為電影已取得必要的合法授權,因此提出刑事告訴,控告出品人蘇敬軾及製作人郭木盛涉嫌詐欺。台北地檢署今(14)日偵結,認定相關罪嫌不足,對蘇敬軾、郭木盛作成不起訴處分。

《世紀血案》以1980年代震撼台灣社會的「林宅血案」為故事主軸,自電影殺青後便因真人真事改編、家屬授權及演員發言等問題引發高度爭議。李千娜等演員先前也曾因參與電影及殺青記者會上的相關言論受到外界批評,李千娜事後公開致歉,並表示自己是在後續才得知劇組並未取得林義雄及家屬同意或授權。

李千娜主張,劇組在開拍前曾讓她相信已完成相關調查並取得合法授權,因此她才決定簽約演出。她認為,若事前知道電影並未取得涉案家屬同意,自己不會參與演出;後續因電影爭議造成形象受損,也影響演藝工作,因此認為製作方涉嫌以不實資訊使她陷於錯誤,進而簽訂演員聘用合約,遂提出刑事告訴。

對於李千娜的指控,蘇敬軾在檢方偵查時表示,依照自己的電影製作經驗及徵詢律師後的法律意見,「林宅血案」屬於歷史事件,並涉及公共事務及公眾人物,因此拍攝相關電影並不代表一定必須取得涉案家屬同意或授權。

蘇敬軾也表示,他與李千娜在簽約前並沒有直接接觸,因此並未向李千娜承諾已取得林宅血案家屬授權。至於演員聘用合約中所載的「已取得合法授權」,他認為主要是指電影製作所需的劇本等相關法律授權。

製作人郭木盛的說法也大致相同。他表示,演員聘用合約屬於制式合約,條文中所稱的「合法授權」主要指劇本等製作所需的授權,並非代表電影必須取得原型人物或家屬同意。依過去拍攝電影的經驗,也沒有法律或業界慣例要求,只要電影改編自真人真事,就必須取得原型人物同意才能拍攝。

導演徐琨華在偵查中則證稱,當初與李千娜面談時,並沒有向她說明電影改編自「林家血案」並已取得家屬授權,也沒有表示「已做過一切調查」。他所提到的內容,主要是編劇進行田野調查時採用的資料來源,包括新聞報導、法院紀錄及出版資料等。

檢察官偵辦後認為,蘇敬軾、郭木盛對於「合法授權」的解釋,與演員聘用合約實際記載內容並沒有明顯不符。合約雖載有製作方保證取得拍攝所需的合法授權,但並未明確寫明所謂授權包括林宅血案當事人或家屬的同意。

檢方因此認為,李千娜將合約中的「合法授權」理解為包含涉案家屬同意或授權,屬於她個人的解讀及臆測,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蘇敬軾、郭木盛曾向她明確表示「已取得家屬授權」。

此外,檢方也考量李千娜當初是否接演電影,並非只取決於電影是否取得原型人物家屬同意,還包括片酬、知名度提升及後續廣告效益等因素,因此難以認定她簽約與蘇敬軾、郭木盛所涉行為之間具有刑事詐欺罪所要求的必然因果關係。

綜合相關證詞、合約內容及其他調查事證,北檢認為目前並沒有足夠積極證據證明蘇敬軾、郭木盛具有詐欺犯意或以詐術取得財物,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不起訴處分針對的是李千娜所提出的詐欺刑事告訴,並不等同於檢方認定《世紀血案》的所有授權、人格權或其他民事爭議均已獲得全面解決。電影涉及真人真事改編及家屬權益的爭議,後續是否還有其他法律程序,仍須視相關當事人的行動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