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韓男在民國102年9月間承攬一家廠商的風選機搬運業務,韓男帶著助手梁姓男子一同前往廠商廠房,韓男以堆高機將風選機搬上貨櫃,再由廠商員工接力,將風選機推入貨櫃深處,增加載運量。但韓男以貨叉抬升風選機時,疑因未保持平穩,壓砸剛好經過堆高機貨叉左側的梁男,經送醫不治。
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韓男及廠商負責人陳姓男子。案發初期,韓男即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慰撫金共計新台幣60萬元。
二審法院認定應妥善規劃堆高機行進通道,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陳男身為風選機貨主,應事先將工作環境、危險因子與韓男溝通、擬定,兩人均未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便宜行事,合議庭審酌,韓男有過失,但與家屬和解,判刑10月,陳男也有過失且一再否認犯罪,判刑1年。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