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02年10月爆發混油案,富味鄉被查出用低價棉籽油冒充高價香油或麻油,同月21日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訊息,謊稱棉籽油精煉後全數外銷,未在國內銷售使用。3天後,發布重大訊息,改口坦承在調和油品摻用精煉棉籽油,並為此嚴重疏失道歉。
蔡男在公司公開道歉前,從內部得知消息,於是趕快賣掉富味鄉股票76張,順利避損134萬多元。當天富味鄉發布道歉訊息,股票果然應聲從每股66.92元重跌到49.92元,跌幅約25%。
高院審理後認定蔡男坦承犯行,有悔意,且主動繳交全數犯罪所得,今天依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應支付公庫12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