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遇過,八點檔或偶像劇進入劇情高潮階段,但卻因為要上班、上課或約會,來不及坐在電視機前收看最新劇情,而一小心錯過,就要等到隔天或隔週重播時段收看,令人扼腕。
不過,隨著網際網路及智慧型手機發展快速,很多人錯過電視劇時,第一時間會選擇上網搜尋是否有最新影片,但要小心,一個不經意的小動作,很可能讓你吃上侵權官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第一,常見熱心網友側錄電視播放的影片後,再傳輸至部落格或網路平台,供不特定人點選觀看,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許可,即侵犯重製及公開傳輸權。
換句話說,即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9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若民眾直接在YouTube等影音平台上收看網友上傳的影片,不涉及侵權;但若是將平台影片直接下載收看,恐有侵權之虞。
第三,若民眾只是單純分享網址,供網友連結至某一平台收看影片,原則上因未對影片進行重製或公開傳輸,因此未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官員表示,由於刑事責任是以故意為原則,法院會依據行為人是否故意侵犯著作權,判定是否構成侵權,若僅是過失,就不會有刑事責任,但可能還是得負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