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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明年出售 以土地持有期計稅

中央社/ 2015.10.03 00:0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 3日電)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明年上路,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以自有土地興建房屋,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後出售,其交易所得應依土地、房屋各自取得日期與期間,決定採用新制或者舊制課稅。

明年起,民眾出售新制上路後所取得、或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皆須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但有民眾在自己的土地上蓋房,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其土地是新制上路前持有,但房屋是新制上路後取得,如何課稅引發疑義。

對此,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依土地、房屋各自的取得日,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

官員說明,若該房地是明年1月1日後出售,但土地是在今年底前取得,並持有超過2年,則該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徵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則適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可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如果土地是明年後才取得,則房地交易所得一律適用新制,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持有達2年以上、未滿10年,適用長期優惠稅率20%;持有達10年以上,則享有15%優惠稅率。

官員舉例說明,民眾於今年取得土地,106年自行建屋,並於108年1月1日完成,後於108年7日1日出售,該土地交易所得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適用長期優惠稅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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