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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固定航線變更取消將可求償

中央商情網/ 2015.10.01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5年10月1日電)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交通部主管「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航班突遭變更、取消可求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說,國人往返本島與澎湖、小琉球、蘭嶼等離島間的航運,或會出現「航班突遭變更、取消,損失求償無門」、「辦理退票,卻遭收取高額手續費」等消費糾紛,上述草案通過,近期由交通部公告後上路。。

消保處指出,相關內容重點有四,一、「運送人應對持用電子票證搭船的乘客,揭露船票相關資訊」,業者應將船票應記載事項相關資訊揭露於網站、售票處、搭船處等明顯處。

二、「禁止罷船條款」,即發生運送糾紛時,乘客不得藉故遲延下船,以維護次航線其他乘客權利。三、「運送人應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

四、「航班變更、取消時,運送人之責任」,運送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變更航班;如有變更、增減航班或停航時,應以顯著方式即時公告及通知乘客;如有違反,乘客得解除契約,辦理退票,運送人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且乘客如因此受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五、「業者不得收取高額手續費」,乘客如須取消旅程,辦理退票時,應向運送人或原售票業者憑票辦理,退票手續費的收取,最高不得超過票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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