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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東無故變更航班可要求無償退票

中央社/ 2015.10.01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日電)行政院消保處通過,當離島海運業者無故變更航班時,消費者可無償退票,此外,退票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10%,最快11月上路。

為解決離島「航班突遭變更、取消,損失求償無門」、「辦理退票,卻遭收取高額手續費」等消費糾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通過「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計最快11月上路實施。

草案規定,離島海運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可以任意變更航班;如有變更、增減航班或停航時,應以顯著方式即時公告及通知乘客。

為保護乘客權益,當業者任意變更航班違反無正當理由時,乘客可解除契約;辦理退票,運送人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且乘客如因此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即乘客可以無償退票,甚至跟業者求償。

其次,乘客若取消旅程,辦理退票時,退票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10%。

消保處秘書陳星宏表示,先前推出的定型化契約已給了業者3年的緩衝調整期,此次的草案進一步把法律位階提升,當業者未來違反時,可連續處罰新台幣3萬元至50萬元不等。

草案其他重要規定包含,航運業者應對持用電子票證搭船的乘客,揭露船票相關資訊;禁止罷船條款,即發生運送糾紛時,乘客不得藉故遲延下船,以維護次航線其他乘客的權利;以及運送人應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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