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報導,這批新規包括「史上最嚴食安法」,業者若生產或蓄意販售不符規定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直接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10倍價款,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如果不足人民幣1千元(新台幣5千元)的最低賠償1千元。
在網路購買食品的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如果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訊息和有效聯繫方式的,則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
新規也清除網路購物中常出現的「霸王條款」。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等選項,也不能增加限退條件,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
此外,規定禁止採用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等不正當方式虛抬商譽,要求經營者不得因促銷降低商品品質;不得虛構獎品數量和品質,不得進行虛假抽獎或者操縱抽獎等。